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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杭州玻璃天龙仪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杭州天龙玻璃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上堡村。法定代表人赵梦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建刚,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杭州天龙玻璃仪表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天龙玻璃仪表厂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500053/22781487,出票人宜昌天宏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宜昌市天发化建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6日,付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天龙玻璃仪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波审判员汪红卫审判员钱蔚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付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