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金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春法与杨向军、张开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法,杨向军,张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冯春法。被告杨向军。被告张开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法与被告杨向军、张开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春法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春法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