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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恢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王森、崔元茂、宋新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王森、崔元茂、宋新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森、崔元茂、宋新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恢执字第15号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