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国锋与何鹏来、杨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锋,何鹏来,杨平平,王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48号原告:李国锋,男,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何鹏来,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杨平平,女,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王玉玲,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锋诉被告何鹏来、杨平平、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