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与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87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与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欠龙云楠工资款合计12590元,由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向龙云楠先行垫付6295元(已垫付);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向龙云楠付清余款6295元,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垫付的工资款6295元。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履行时向申请执行人一并返还)。因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已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口头告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参与分配函、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已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人民政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