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天才工商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宁彦冰,系该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被执行人黄天才。申请执行人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天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融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融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天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天才立即履行罚款7500元、强制执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金额75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天才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大坡分理处22×××51账户内的存款15050元,故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融安执字第187号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15)融安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