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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63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程某,山西忠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乔某某,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永昌人民陪审员  姚素青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