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953号原告:李某甲,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李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