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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高士忠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陆烜。委托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浒,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高士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已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