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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贺佰朝、李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贺佰朝,李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李淦,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佰朝。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贺佰朝、李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2015年7月20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原告王磊2015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佰朝、李灵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佰朝、李灵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贺佰朝、李灵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