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诉被告贺佰朝、李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贺佰朝,李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李淦,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贺佰朝。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贺佰朝、李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2015年7月20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原告王磊2015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佰朝、李灵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佰朝、李灵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贺佰朝、李灵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