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余家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余家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0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裕德路126号三楼。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余家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余家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诉前委托崇明县堡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