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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俞经升与黄太友、申明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经升,黄太友,申明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俞经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太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黄太原(系黄太友弟弟),男,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申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经升诉被告黄太友、申明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经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经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俞经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盛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