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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6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系广东省雷州市。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2010年11月19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生育第一胎女孩陈某,2010年生育第二胎男孩陈某明。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对原告缺少关心爱护,且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特别是2015年,被告无业,还有时参与赌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无共同债务。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对夫妻的共同财物商品房一套进行分割;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袁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基本身份及主体适格及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经过充分了解后建立家庭,并共生育一男一女,夫妻能和谐相处,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也没有参与赌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因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于2010年11月19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08年7月17日生育第一胎女孩陈某,2010年4月12日生育第二胎男孩陈某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身体不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二胎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现在的身体不好,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提诉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