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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头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1710号原告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