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头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1710号原告齐某,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