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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黄某,职工。被告陈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泽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