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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国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雷某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就还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宏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