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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何立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何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谢素薇,行长。被执行人何立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何立新(2015)舟定执民字第1599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5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