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邢维与李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维,李鹰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18号原告邢维,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鹰展,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维与被告李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维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