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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耿强与安丰玉、杨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强,安丰玉,杨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耿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安丰玉,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被执行人杨桂英,女,60岁,汉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申请执行人耿强与被执行人安丰玉、杨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莱西市龙口路安居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户(房权证号为:西房私字第XXX**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莱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2015)西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宗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