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0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西甫诉被告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西甫,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赵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4097号原告郭西甫。被告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被告赵建生。原告郭西甫诉被告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西甫诉被告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起诉要求赵建生偿还金利服装厂借款,提供的证据为单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摘由98、99年现金陆万元正,大写总单据2张负责人郭西甫,经手人濮阳市市区金利服装厂(公章)”,本院认为郭西甫非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西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