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201号请执行人刘某某,男,35岁。被执行人程某,女,32岁。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社饶民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社饶民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