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龙强与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强,杨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11号原告:于龙强。被告:杨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强诉被告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龙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龙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龙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于龙强负担。审 判 长 付春杰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