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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龙强与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强,杨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611号原告:于龙强。被告:杨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强诉被告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龙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龙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龙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于龙强负担。审 判 长  付春杰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