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燕凌与陈佳、梁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燕凌,陈佳,梁萱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余燕凌。委托代理人黄剑锋,无固定职业。被告陈佳。被告梁萱霖。原告余燕凌诉被告陈佳、梁萱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佳、梁萱霖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梁萱霖是朋友关系。2012年10月30日、2013年5月23日,被告陈佳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分别承诺月息1.8%,借款于2013年1月3O日、2013年6月23日分别本息全部还清。期限届满时,被告陈佳却不予以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佳仍拒不履行向原告返还全部本息的义务。综上所述,上述债务是两被告在夫妻关存续期间产生,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共计268400元(其中,借款200000元,利息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2月23日,利息200000元×1.8%/月x19个月=68400元)。被告陈佳、梁萱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在2009年7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30日,被告陈佳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余燕凌现金人民币8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月(从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包括国家规定利息1.8%,全部还清所有欠款。2013年5月23日,被告陈佳又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余燕凌现金人民币1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月(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此后,被告陈佳没有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如上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陈佳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陈佳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被告陈佳理应承担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但上述借款是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佳、梁萱霖应向原告余燕凌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532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0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佳、梁萱霖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刚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人民陪审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秋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