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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唐红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伟,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378号申请执行人唐红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小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3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千五百六十四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