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徐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邳州市徐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690-1号原告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关口村。法定代表人常德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正,该公司职工。被告邳州市徐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长江路1238号。法定代表人汤希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徐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徐州中建汇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