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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若涵与黄金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若涵,黄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梁若涵。法定代理人梁焕雄。被执行人黄金美。申请执行人梁若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00元,本院依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不到被执行人黄金美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