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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颜昌,王家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石颜昌,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嘉祥街道凤凰山村162号。身份号码370829198210100330。被告:王家贺,男,35岁,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嘉祥街道五老洼村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颜昌与被告王家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石颜昌负担。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