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杏娟与朱波、姜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02-1号申请执行人朱杏娟。被执行人朱波。被执行人姜菲。申请执行人朱杏娟与被执行人朱波、姜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波、姜菲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朱杏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波、姜菲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波、姜菲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8月7日被执行人姜菲与申请执行人朱杏娟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菲于2015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归还申请人3000元直至还清本息为止。现申请执行人朱杏娟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02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朱波、姜菲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朱杏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杏娟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波、姜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