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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吴山东与朱宏彬、张晓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山东,朱宏彬,张晓春,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12-5号申请执行人吴山东。被执行人朱宏彬。被执行人张晓春。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晓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亭支行62×××92账户存款13983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莲路支行62×××90账户存款101366元,被执行人朱宏彬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徐东支行账户存款105347.70元的冻结。上述账户余下款项继续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莲路支行存款人民币139834元、101366元和被执行人朱宏彬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徐东支行存款人民币105347元的案款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上。三、冻结被执行人朱宏彬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雄楚支行存款58446.32元(账号为41×××99)、在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梅苑支行存款33928元(账号为62×××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刚审判员  李全胜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欧国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