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清与被告何荣学、张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清,何荣学,张晓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张守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东方,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荣学,男,汉族被告张晓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清诉被告何荣学、张晓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守清承担。审 判 长 :李天使审 判 员 :范梅红助理审判员 :索广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计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