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玉书与刘道福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书,刘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2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杨玉书,女。被执行人刘道福,男。关于杨玉书与刘道福扶养付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道福银行存款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