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史明川与李昆明、赤峰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史明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昆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赤峰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全,经理。申请执行人史明川与被执行人李昆明、赤峰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松民初字第6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明川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