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巧生,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葛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