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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XX与潍坊市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潍坊市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XX被告潍坊市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潍坊市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XX市XX大厦XX房间(房产证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三年,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如余额不足,只收不付。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庄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