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桂田诉涡阳县农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田,涡阳县农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46号原告张桂田,男,193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张楼行政村张楼自然村116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3706043116。委托代理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农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涡阳县新兴镇新兴集。法定代表人张标,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田诉被告涡阳县农旺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