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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孔德刚诉杨旭娜、孙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刚,杨旭娜,孙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孔德刚,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杨旭娜,女,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孙春平,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刚诉被告杨旭娜、孙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在许昌市魏都区辖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会锋审判员  晁晓阳审判员  董爱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