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新业诉被告陈清、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业,陈清,于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石新业。委托代理人:朱传昌、孙希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被告:于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业诉被告陈清、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新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青霞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