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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新业诉被告陈清、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业,陈清,于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石新业。委托代理人:朱传昌、孙希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被告:于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业诉被告陈清、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新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青霞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