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潘栋与张凡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栋,张凡坤,曹务隆,梁山宝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潘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杰。被告:张凡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心部。被告:曹务隆。被告:梁山宝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务隆,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宜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栋诉被告张凡坤、曹务隆、梁山宝通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4元,减半收取78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款12807元,由原告潘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李家兴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宜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