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继帅与郭丽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董继帅,农民。被告郭丽霞,农民。原告董继帅诉秦利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继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章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