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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创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怀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265号。被执行人王怀山。本院在执行山东创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王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29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执字第7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