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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沛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沛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洪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沛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沛琼桂林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沛琼与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袁巍然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