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金仓与西安建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仓,西安建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程金仓,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建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5幢50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3888474。法定代表人于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中环大厦C座5层,组织机构代码757813230。法定代表人袁仕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盛唐国际大厦1幢1032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80795494。法定代表人胡久民,该公司董事长。程金仓与西安建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程金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西安建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新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鑫之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5年5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万元,西安建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6月11日、7月17日分别履行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至此,本案共执行220万元,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23942.84元及执行费23828元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将执行款2142855.34元和迟延履行金9373.82元转付程金仓,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第000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徐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