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蒋建社、钮建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蒋建社,钮建琴,蒋小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77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128号和泰大厦1004室。负责人冷培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玄,该分行员工。被告蒋建社。被告钮建琴。被告蒋小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蒋建社、钮建琴、蒋小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建社、钮建琴、蒋小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对被告蒋建社、钮建琴、蒋小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5元,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124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判员 滕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浦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