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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易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乐,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添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