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易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乐,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添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