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关健荣诉罗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健荣,罗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关健荣,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被告罗永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关健荣诉被告罗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健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健荣诉称,被告罗永强因生意周转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4年9月5日前清还;于2014年9月25日借款3000元,定于2014年10月25日清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罗永强立即偿还借款13000元给原告关健荣,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关健荣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借据原件二份,证明被告借款13000元的事实。被告罗永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罗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关健荣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永强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关健荣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5日前清还;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关健荣借款3000元,定于2014年10月25日清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永强一直未偿还,遂成诉讼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以借据的形式出现,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被告罗永强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被告罗永强应当承担履行偿还欠款13000元。被告罗永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健荣偿还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治 平审判员 邹 华审判员 司徒艺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雪 银谭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