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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8号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园规划B小区内20号地(F2)、(F3)。法定代表人:林成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本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长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地区金山大道以南综合办公楼1-19层。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南罗森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9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