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善勇与杨明建、田大成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勇,杨明建,田大成,高召银,桂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刘善勇,居民。被执行人杨明建,居民。被执行人田大成,居民。被执行人高召银,居民。被执行人桂银华,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善勇与杨明建、田大成、高召银、桂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