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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善勇与杨明建、田大成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勇,杨明建,田大成,高召银,桂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刘善勇,居民。被执行人杨明建,居民。被执行人田大成,居民。被执行人高召银,居民。被执行人桂银华,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善勇与杨明建、田大成、高召银、桂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