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叶敏红诉程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红,程佩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90号原告:叶敏红,男。被告:程佩佩,男。原告叶敏红诉被告程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佩佩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叶敏红诉称:2014年8月15日,程佩佩向叶敏红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10月之前还款。后程佩佩未按期偿还借款。现叶敏红要求程佩佩偿还借款10000元。叶敏红提供的证据如下:1、借条1张,证明程佩佩于2014年8月15日向叶敏红借款10000元,约定待麦德龙退款到账即归还。2、手机短信息打印件7页,证明2014年11月,叶敏红多次向程佩佩催讨借款。程佩佩无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户籍证明1份,证明程佩佩的年龄、身份情况。叶敏红对该证据无异议。叶敏红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庭审中经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中叶敏红的陈述,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8月15日,程佩佩向叶敏红借款10000元,约定待麦德龙商场退款到账即归还,并出具欠条,注明联系电话为1595533****。10月,麦德龙商场退款到达程佩佩账户。11月,叶敏红多次向程佩佩联系电话发送短消息,催讨借款。但程佩佩未予偿还。本院认为:程佩佩向叶敏红借款,约定还款条件,双方成立借款合同。还款条件成就后,程佩佩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叶敏红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佩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敏红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佩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