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宏建与刘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建,刘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14号原告:徐宏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璠,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建诉被告刘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宏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宏建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