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叶春与黄玉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叶春,黄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陆叶春。被执行人黄玉宁。申请执行人陆叶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玉宁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