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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叶春与黄玉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叶春,黄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陆叶春。被执行人黄玉宁。申请执行人陆叶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玉宁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 航